每台无重力混合机出厂前须在额定转速下进行空载试验
每台无重力混合机出厂前须在额定转速下进行30 min的空载试验,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:
1、机器运转正常、平稳,不得有异常声音,操纵装置灵活、稳定。
2、各连接件、紧固件不得有松动现象。
3、成批生产的产品,每年至少应抽验两台
无重力混合机,按规定进行试验,其结果应符合3.4的规定。
4、订货单位验收设备时,应按本标准进行验收。如不合格,应由生产厂返修后重新提交验收。
在使用单位遵守制造厂所规定的无重力混合机使用说明书条件下,从购进之日起1年内,因制造质量不好而发生损坏时,制造厂应包修、包换和包退。